一、活動目的:為振興經濟鼓勵社會大眾使用消費券,除鼓勵本縣縣民在地消費及吸引外縣跨縣消費以外,並為兼顧社會福利之推動,特舉辦本活動。


二、活動期間:98118日至98430日止。


三、參加資格:


(一)在地消費類:凡於活動期間在本縣有營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商店(或與縣府專案合作之廠商)消費,每筆消費使用消費券滿200元以上者。


(二)社福捐助類:凡於活動期間以消費券捐助縣府選定之社福團體或機構滿500元以上者。


縣府選定之社福團體或機構及與縣府專案合作之廠商公佈於縣府網站。


四、參加方式:


(一)在地消費者:


1.於有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店消費者,於發票上填註消費券編號,並將發票黏貼於明信片背面寄回 斗六郵局第328號信箱參加抽獎。


2.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商店消費者,由商店開立收據,並於收據上填註消費券編號,蓋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後,將收據黏貼於明信片背面寄回 斗六郵局第328號信箱參加抽獎。


(二)社福捐助者:


由縣府選定之社福團體或機構在其所開立之三聯式收據上填註消費券編號,並代為收取其中一聯黏貼於明信片背面後,於抽獎前一日送達縣府參加抽獎。


注意事項:參加抽獎者請務必於明信片填寫真實姓名、出生年月身分證字號前6碼(含英文字母及聯絡方式。


 


五、抽獎時間:


(一)第一次抽獎:98218日,採在地消費類及社福捐助類分開抽獎方式。


1. 社福捐助類第一次抽獎未抽中者,繼續參加社福捐助類第二次抽獎。


2. 在地消費類第一次抽獎未抽中者,繼續參加在地消費類第二次抽獎。


(二)第二次抽獎:98325日,採在地消費類及社福捐助類分開抽獎方式。


1. 在地消費類第二次抽獎未抽中者,繼續參加第三次抽獎。


2. 社福捐助類第二次抽獎未抽中者,繼續參加第三次抽獎。


(三)第三次抽獎:9855日,採在地消費類及社福捐助類明信片混合後再抽獎方式。


六、抽獎方法:


於抽獎時間公開舉行抽獎儀式並邀請顧問律師及媒體見證抽獎,現場自郵寄明信片中抽出得獎之幸運者。


七、抽獎獎項:


(一)在地消費類:


1.第一次抽獎:


光明燈-100


自行車(價值7200元)-3


電冰箱(價值16500元)-3


洗衣機(價值18000元)-2


電腦(含19吋彩色液晶顯示器,價值27000元)-1


液晶電視機32型(價值28800元)-2


冷氣機(價值45000元)-1


2.第二次抽獎:


自行車(價值7200元)-3


電冰箱(價值16500元)-2


洗衣機(價值18000元)-2


電腦(含19吋彩色液晶顯示器,價值27000元)-1


液晶電視機32型(價值28800元)-2


冷氣機(價值45000元)-1


(二)社福捐助類:


1.第一次抽獎:(捐助總額未達50萬元,本次不辦理抽獎,獎項併入第二次抽獎之獎項


自行車(價值7200元)-4


電腦(含19吋彩色液晶顯示器,價值27000元)-1


液晶電視機32型(價值28800元)-2


2.第二次抽獎:(捐助總額未達100萬元,汽車不列入本次抽獎獎項,併入混合抽獎之獎項


汽車(價值580000元)-1


(三)第三次混合抽獎:


自行車(價值7200元)-3


電冰箱(價值16500元)-1


洗衣機(價值18000元)-1


電腦(含19吋彩色液晶顯示器,價值27000元)-1


液晶電視機32型(價值28800元)-1


冷氣機(價值45000元)-1


汽車(價值580000元)-1


八、抽獎地點:雲林縣政府。


九、中獎公佈:於核對中獎人抽獎資格無誤之後,中獎資料將於抽獎隔日公布於縣府網站,供參加抽獎者查詢,中獎者並以書面通知。


十、領獎方式:


(一)中獎人需依主辦單位規定辦理領獎程序,始得領取獎項,否則視同放棄中獎資格。


(二)除光明燈中獎者由本府寄發點燈券外,其餘各獎項限中獎者本人領取,不得兌換現金或轉讓他人。


(三)中獎人請於98525日(含)下午5點前與主辦單位確認身份及繳交機會中獎稅除光明燈中獎者外),逾期視同自動棄權,中獎人不得異議。社福捐助者若無法確認身份,得以收據存根聯領取獎品。


(四)中獎人請於9861日(含)下午5點前至指定地點領取獎品,若於規定時間內未領取則視同自動棄權,中獎人不得異議。


(五)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本活動將依贈品價值納入領獎人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計算,並於領獎同時開立扣繳憑單,其中:


(1).凡獎項金額超過1,000元以上,中獎人需填妥個人所得申報資料表、繳交身分證影本。


(2).凡獎項金額超過NT$20,000元以上時,則需繳交10%之機會中獎稅金。外國人(包含外僑與大陸人士)不論所得金額多寡皆須先依法代扣20%稅額,須附護照影本(需印有護照號碼)及載有「統一證號」之文件影本,以供依法開立扣繳憑單,否則以棄權論


(3).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稅法相關規定。


(六)中獎人所提供之資料如有不確實,或有致生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則取消得獎資格,且由該中獎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該中獎人不得異議。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抽獎者請務必於明信片填寫真實姓名、出生年月身分證字號前6碼(含英文字母)及聯絡方式(未填註完整者視同無效),並將明信片寄至斗六郵局第328號信箱


(二)發票及收據之黏貼方式以能明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消費券編號、消費日期及消費金額為原則。


(三)參加抽獎者所填註之資料或黏貼之發票及收據,如有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不得異議;參加抽獎之統一發票,視同放棄對獎機會,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四)在同一抽獎日期重複抽中者,應以較大獎項為主。


(五)每筆消費至少使用乙張消費券,且消費日期應於活動期間內,否則視為無效。


(六)有一張以上之明信片填註相同之消費券編號及商店統一編號,該情形之全部明信片視為無效。


(七)活動期間,參加抽獎者或商店不得以不當手段影響活動公平性,如經檢舉告發,經主辦單位查證屬實得取消參加抽獎者或中獎資格,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商店並由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稽查。


(八)本活動辦法載明於縣府網站,請參加抽獎者務必主動留意本活動抽獎公佈訊息,若有更改相關內容及辦法,將以縣府網站之公告內容為準。如有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主辦單位得取消其中獎資格。


(九)各獎項價值金額以實際採購金額為準,主辦單位保有更換等值獎品及變更活動內容之權利。


(十)本活動如遇例假日或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順延之;主辦單位保有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及解釋本活動相關事項之權利,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主辦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十三、活動執行單位: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電話:05-534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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