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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夢舞集』~輪上國標成果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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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落實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保障,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於民國85年、88年、90年、92年至97年先後舉辦9次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深獲各界肯定。
本考試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齡在18歲以上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具有高中職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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