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參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係鼓勵其參與社會活動並肯定學習表現之給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分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